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执2383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振兴区振四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刚,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沈阳万龙奇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8号B楼124室。
法定代表人:叶凤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学军,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万龙奇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李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3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阳万龙奇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李学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万龙奇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李学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尔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