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6执246号 被执行人:丹东市某乙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某,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151-1-203。 被执行人丹东市某甲公司、肖某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辽民再13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维持的判项部分,一审案件受理费1123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1185元。经本院民事审判部门移送,本院执行立案部门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共有可供执行存款378.81元,本院已裁定划拨并上缴国库。此外,被执行人丹东市某甲公司名下不动产均已由另案查封,且价值远超本案标的额,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涉案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涉案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