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俞万举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3民终3537号
上诉人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举以及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严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举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与**举相互串通,意图让伟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转嫁付款责任。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举因涉案建设工程还拖欠其劳务费用;2.***主张的劳务费与其出具的说明相互矛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该系列案件无一劳动者亲自出庭,***与**举相互串通,该案系虚假诉讼;3.伟严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与伟严公司无劳务合同关系,伟严公司与**举有协议约定**举自行承担劳务费用,现行国家法律政策没有关于木工劳务承包资质的强制性要求。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原判。**举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原判。**举承包工程是清包,及农民工工资是伟严公司直接达到农民工自己银行账户的,**举的利润来自工程总价款减去农民工工资。北京城建公司辩称:请求二审维持对我公司的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举支付其工资款26000元,伟严公司、北京城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要求**举、伟严公司、北京城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城建公司承建了安徽省蚌埠市涂山风景区****都新天地二期项目工程,2018年6月30日、2019年4月15日,北京城建公司与伟严公司分别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A版》共两份,主要约定北京城建公司将禹都新天地1#、2#、3#、5#、9#、13#、16#、20#、综合楼、S1商业、S2商业、北侧地下室等主体结构劳务、部分装饰劳务等工程分包给伟严公司,合同还约定了价款及开工日期等。2019年6月25日,伟严公司与**举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清包合同》,主要约定伟严公司将禹都新天地二期综合楼、S1商业、S2商业、地下室木工专业人工费清包工程分包给**举,清包价4010823.7元。**举并无木工施工资质。**举2019年7月份进场施工,2020年1月20日左右因和伟严公司产生纠纷,**举班组退出施工,伟严公司和**举班组至今未进行最后结算。***受**举雇佣在上述工地从事木工作业劳务,施工期间,伟严公司直接向***支付了部分工资。2020年1月23日,**举出具一份《欠条》,主要载明欠***北京城建禹都花园工人工资26000元。北京城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向伟严公司付了工程款4114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禹都新天地二期工地为**举提供木工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举对拖欠***工资26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要求**举支付拖欠劳务费2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举并无木工施工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三)规定“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伟严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举,且至今未和**举进行总结算,故对***要求伟严公司对拖欠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伟严公司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北京城建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伟严公司,属于合法分包,且北京城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向伟严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北京城建公司并没有拖欠伟严公司工程款,故对***要求北京城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6000元;二、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对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举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伟严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欠***北京城建禹都花园工人工资26000元”事实有异议,认为伟严公司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其他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查,伟严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伟严公司对**举拖欠的劳务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伟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举个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伟严公司对**举拖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伟严公司上诉又称“本案系虚假诉讼,***与**举存在串通,木工工程承包不需要资质等”,未提供证据证明,伟严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庞玲审判员穆莉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