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民初12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甲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权原则,本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A版》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就有关争议向甲方即甲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案涉合同所涉工程地点为杭州西站枢纽站,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