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执异10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北京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2023)京0111执4532号案件中对名下代收公共维修基金专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北京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