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3民初6040号
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负责人:***。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钟星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钟星昆山分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窝工损失10,000元;2.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于2024年2月4日原告钟星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使处分权,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