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3民初6040号 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负责人:***。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钟星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钟星昆山分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窝工损失10,000元;2.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于2024年2月4日原告钟星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使处分权,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