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特268号
申请人北京紫唐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北京紫唐轩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紫唐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紫唐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于颖颖
审 判 员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法 官 助 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龙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