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1780号之一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1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23)琼9028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保险、支付宝账户余额、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等存款账户,但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存款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冻结期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示惩戒。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执行强制措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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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5印制
(共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