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65001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并告知其未按期缴费的后果,原告收到后,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