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执复17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保全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保全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作出的(2023)京02执异2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建工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林 审 判 员 公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