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5329号
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鸭旺口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 武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