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98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寰建(北京)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5793735N,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3号院2号楼11层12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寰建(北京)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计133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