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东汉高口岸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执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丹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浪头镇。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丹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北京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有限公司、丹东**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丹东**有限公司、丹东**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6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23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23)辽06执90号执行裁定,以47921608元为额度,冻结被执行人丹东丹东**有限公司、丹东**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但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其中,丹东**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开设的01131800000484账户内有存款200000元,因系承兑保证金本院已冻结但后期执行中未进行划拨。2023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3)辽06执90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丹东**有限公司、丹东**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21608元,因存款余额不足,划拨成功并支付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1700元。2023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3)辽06执90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丹东**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银河大街东侧、国盛路南侧、鸭绿江大街西侧、国门大道北侧部分合围地块的土地一处【面积30755.4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22)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4号】,期限为三年。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本案虽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但案涉工程系由丹东市人民政府立项、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重要政府立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北京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将案涉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本院已查封的30755.44平方米土地现状已发生重大变化,执行过程中无法单独对已查封土地进行处置,此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丹东汉**有限公司、丹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及执行过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