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28民初402号
原告:**有,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黄梅县。
被告:合肥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127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57303428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57303428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有与被告***、合肥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有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有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