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24民初2767号
原告:辽宁泓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良种场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辽宁泓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欲与被告和解,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泓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1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