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申请人: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宁县井江乡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563256894A。
法定代表人:龙吉会。
被申请人: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办事处水寨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5945501563。
负责人:李成明。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名下价值84513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名下价值845135元的财产。
保全费4746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汉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