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622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 原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 原告:***,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 以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 被告: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井江乡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56325689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7961328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武胜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沿中路岭秀郡1幢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586N2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胜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