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福森达电气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终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福森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福森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67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绍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苏地2015-WG-27号地块(二标段)项目成套配电箱(柜)设备采购供应合同书》已载明,“项目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与赏湖路交叉口(以东300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甲方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具体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其约束。故一审法院作为管辖协议确定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蒋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