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4385号
原告:浙江耀华建设构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耀华建设构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现原告浙江耀华建设构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耀华建设构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