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保792号
申请人:东港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碧海小区10号楼6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1组。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总经理。
申请人东港市******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港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在与法院联网银行存款冻结人民币125万元整(申请网查),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58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整,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国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