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民初3750号
原告:***,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芳,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港市辽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汪官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