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3287号
原告: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5栋2楼231号。
法定代表人:谭长吉,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魏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力,该公司工作人员。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