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8004号
原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刘会全,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双源合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133号6栋1单元27层7号。
法定代表人:苗子震。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祝庆。
原告**与被告***、刘会全、四川双源合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会全、四川双源合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会全、四川双源合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