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75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盛世佳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61号1栋4层4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肇敏。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祝庆。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世佳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盛世佳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盛世佳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