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4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盛世佳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61号1栋4层4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肇敏。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祝庆。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世佳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