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陈绍豹、陆文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3597号之一
原告:陈绍豹,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陆文华,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祝庆。
被告:四川盛世佳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61号1栋4层4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肇敏。
原告陈绍豹与被告陆文华、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世佳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绍豹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绍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绍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陈绍豹自行承担。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