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2077号
原告: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金镇平顶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田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瑾,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祝庆,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与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撤回对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9元,由原告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负担。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