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覃欢、刘阳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2631号
原告:覃欢,女,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燊,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阳,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祝庆,职务不详。
原告覃欢与被告刘阳、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覃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覃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泽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