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悦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1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悦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8号10幢3单元10楼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0751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案涉工程在金牛区金泉街道何家村,即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金牛区,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案涉《四川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依法向承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承租人为上诉人,其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