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泽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5871号
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11层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76669155。
委托代理人:樊璟,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俊(系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79338。
委托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昆明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金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金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此款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另,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9420退还原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罗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