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
被执行人: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清泉街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彭富,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3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日对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亿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5,4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达亿建筑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等。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达亿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董利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瑞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