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某某、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县鹤山镇鹤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乔。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执行人: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鹤山镇清泉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支行)与**、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421,317.25元及利息,执行费16,613元。本院正在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县×街道×街×号×处的房地产,待处置后进行分配,另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设定抵押位于**县×街道×街×处的房产。目前未发现2被执行人**、达亿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建行**支行也未能提供**、达亿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利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