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0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东电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兴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享,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浦江县鹤山镇清泉街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彭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苹,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世冲,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珠,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5月5日
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元雷,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体,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上诉人成都东电管业有限公司、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世冲、***、黄元雷、王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东电管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26元以及上诉人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
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