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44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执行人: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清泉街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9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与**、***、***、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624416元及利息,执行费84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1)川0193执44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人**名下位于蒲江县(不动产**号:510131007041GB00128F00010025)、鹤山镇清泉街9号1栋3**6层9号(不动产**号:510131007041GB00128F00010029)、鹤山镇清泉街9号1栋3**5层7号(不动产**号:510131007041GB00128F00010027)、鹤山镇清泉街9号1栋3**6层10号(不动产**号:510131007041GB00128F00010028)、鹤山镇清泉街9号1栋3**4层6号(不动产**号:510131007041GB0012F00010026)的不动产;查封被执人***名下位于蒲江县附1号1栋1层(不动产**号:510131007029JC00102F00010002)的不动产;查封被执人***与案外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不动产**号:510124004025GB00018F00030056)的不动产。作出(2021)川0193执44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Q××**、川AM63**的汽车、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A××**的汽车。因上述查控房产为轮候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保险、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