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仁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19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汇仁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四川炬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5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森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吴家场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易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大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庄炯,职务不详。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汇仁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森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大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5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