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55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都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金河路4199号14栋1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