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鼎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6民初4235号

原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金河路4199号14栋1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孟,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鸿兴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罗洪虎,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伟,男,系该委员会委员。

原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航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广都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李秋孟,被告广都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都社区支付工程款313156.54元。事实和理由:鼎航公司因承建广都社区***道路改造工程”,于2017年8月16日与广都社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鼎航公司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工作,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广都社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截至2021年3月8日,广都社区尚欠付工程款313156.54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

广都社区辩称,承认鼎航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但认为目前资金困难,请求鼎航公司及法院予以一定的宽限期限,广都社区会尽快筹措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广都社区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广都社区承认鼎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鼎航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鼎航公司已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工程也已验收、结算,现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广都社区理应及时向鼎航公司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鼎航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3156.5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9元,由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 静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