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盛旺五金经营部与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民初5223号

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希望玫瑰园**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02MA63QWQ80G。

经营者:王显文。

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市武侯区武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4603580D。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马天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