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民初5223号
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希望玫瑰园**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02MA63QWQ80G。
经营者:王显文。
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市武侯区武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4603580D。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资阳市雁江区**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马天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