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3223民初403号
原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兄弟牦牛肉制品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聂远辉
审 判 员 田晓芳
人民陪审员 李明会
书 记 员 冉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