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550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伏 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金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