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550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伏 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金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