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80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执行人:*绣花,女,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女,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女,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成都锋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但堂贵,男,住四川省荣县。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成都锋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但堂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及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8民终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成都锋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但堂贵应向***、***、***、***支付各项费用共计**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成都锋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但堂贵应向***、***、***、***支付各项费用共计**元,未受偿。
二、对本院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及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8民终4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