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县公路管理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民初2457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被告:鞍山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45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阳县某某,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段段长。 原告**诉被告鞍山某某有限公司、辽阳县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00元,减半收取8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