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民初2457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
被告:鞍山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45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阳县某某,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段段长。
原告**诉被告鞍山某某有限公司、辽阳县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00元,减半收取8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