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5710号
原告: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西北社区七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