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3582号
原告: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西北社区七社。
法定代表人:景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1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燊。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洪贵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