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葫芦岛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02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19-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元,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海
审判员 佟 峥
审判员 吴兴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