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02执保31号
申请人*必胜,男,1976年10月14日生,现住安微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必胜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96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9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