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5575号
原告:兰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288号(实创现代城3号楼2703室)。
法定代表人:黄灿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胜,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华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1号A区2栋4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职务不详。
原告兰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兰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原告兰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