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郫民初字第2596号
原告成都华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赛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弋正伟。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华德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赛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华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原告成都华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