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赛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港仁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华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飞大道1号A区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谢维,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赛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赛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