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上诉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凯,北京市浩天信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艾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符敏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